公司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

  • 发布时间:2018-05-22 19:47:36,加入时间:2012年06月30日(距今43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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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号

上诉人[(2013)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205号案原告,(2013)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220号案被告]:龙***,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郑盛家,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2013)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205号案案被告,(2013)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220号案原告]:广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路488号4、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磊,公司经理。

仲裁结果:穗番劳人仲案字(2013)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2011年8月29日至2013年8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1581.6元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480元;三、驳回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起诉至本院。

据此,龙***提出上诉,请求依法判令:一、维持(2013)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205、122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二、撤销(2013)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205、1220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三、***公司向龙***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14日期间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38243.5元(6500÷21.75÷8×682.5×150%=38243.5元);四、***公司向龙***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14日期间周六、周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81474元((6500÷21.75×136天×200%)﹢(6500元÷21.75天÷8小时×2.5小时×200%))五、***公司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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