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律师广州专利打假律师、广州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9-24 15:49:48,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3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岗顶丰兴广场
  • 公司: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王律师,手机:18802052186

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外观设计的创造性

新《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改的专利法中对涉及外观设计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对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作了重大调整。

  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上述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及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在该款中加入了抵触申请的情况,而抵触申请在现行专利法中是不能用来评价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

  上述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该款规定类似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创造性”的规定。本文中为便于说明使用“创造性”来表述。

  新专利法中引入外观设计创造性的概念,是本次专利法修改中一个重大的变化。关于新专利法中外观设计的创造性,有下面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外观设计创造性的判断主体;二、外观设计创造性标准的具体掌握。

  一、外观设计创造性的判断主体

  在讨论外观设计创造性的判断主体之前,首先需要讨论外观设计新颖性,即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主体。

  现行《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作了如下规定: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判断原则是,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相近似;否则,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 地铁:三号线林和西地铁D口
手 机:
邮 件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