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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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补偿价值不合理,如何救济?
被征收人对这些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就能够发现房屋价值评估过程中比较明显的程序违法点,或能敏感地察觉到明显不公的价值评估结果。那么在这种时候,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呢?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复核及鉴定都有10日的期限规定,申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另外,如果仍无法在征收补偿问题上达成一致,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但拆迁征收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其中关系往往错综纠结,案情复杂,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是层层叠叠,需要提起高度警惕的关键点与可能存在陷阱的节点比比皆是,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这一法律问题往往是“超纲题”甚至“奥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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