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侵犯商标权商标专用权律师、广州侵权商标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7-09-25 15:44:24,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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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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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使用行为);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制造标识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非典型侵犯商标权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期施行)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抗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商标权人的权利限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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