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驰名商标只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荣誉称号,驰名商标认定是对驰名商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于规制“傍名牌”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驰名商标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广告宣传,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商标法》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加大驰名商标在企业字号方面保护的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旨在引导驰名商标回归立法本意,真正发挥驰名商标跨类别、跨领域保护的法律作用,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真正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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