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澄海区拆迁律师、汕头房屋拆迁律师、金平区律师

  • 发布时间:2017-10-01 15:46:49,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238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岗顶丰兴广场
  • 公司: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王律师,手机:18802052186

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有权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和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他权益提起民事诉讼。

  (一)诉讼有法可依。

  从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和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他权益纠纷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辛正郁法官在解读《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讲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作为集体土地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之间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牵涉的无非是人数众多但各自独立的私权。由此引发的争议是私权益碰撞所致。当事人之间虽然具有外在的某种不平等性,究其实质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形式决定了这种纠纷必然由私法调整。相关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无救济途径。”

  (二)诉讼有例可循。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经营权可以保留或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迁出本村转为非农业,但其不是迁往设区市,而是小城镇,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如果被征用,仍应获得同等补偿。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林俊强等诉土地补偿费及其他收益分配纠纷案(2006湛中法民一中字第413号)中,湛江中院判令石头村村委会支付因征地而产生的工资补助。在“外嫁女”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一案中(载于中外民商裁判网),成都中院判决既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又判令支付补偿费。通过这些案例说明对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和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他权益纠纷案件,全国已经有不少法院受理并判决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在化解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
邮 件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