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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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的事实如何认定
《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是竣工日期的认定方法。
那么为什么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会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呢?主要有三点理由:第一,发包人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发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经实现了合同的目的;第三,发包人已经使用了工程再进行竣工验收的话就可能出现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因为工程已经使用过。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之日作为竣工日期的认定方法中,在某些含糊不清的情况下,就要考察合同的目的是不是已经实现,实现了就认定实际竣工,没实现就要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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