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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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
1、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一旦提起诉讼,首先要证明的就是自己对涉诉事项具有相应的知识产权,这是请求法律保护最开始的一步。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必须要提供著作权登记证或者手稿、在先公开出版的书籍或发表的文章等,而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则必须提供处于有效期的专利证书。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证明其于1998年6月4日向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并于1999年3月11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4月14日的相关证书、文件等材料,而且还提交了交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已证明其外观专利权现在仍处于有效期内。
2、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事实上存在侵权行为,法院在查实后才会去予以制止、保护。因此原告需要对被告的侵权事实提供证据材料,这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举证关键。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瓶贴原件、被告使用于其产品之上的瓶贴原件。这样法院就可以对这两个瓶贴原件进行对比,以判断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3、原告需要证明其所受损害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及其他支出的合理费用。这是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数额的依据,但在实践中,这种证据基于现实原因通常较难获得。例如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生产涉案侵权产品的数量及情况方面的证据,也未提交原告产品销售数量及利润逐年下降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要求法院,或者法院主动依职权使用法定赔偿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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