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检未再加工证认证

  • 发布时间:2021-04-13 11:34:23,加入时间:2017年06月13日(距今288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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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达成的协议,国家质检总局授权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检公司”)对我国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在声明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人在领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FORM A 证书后,可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提出申请。

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2.1 “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2.2 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2.3 特殊情况,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FORM A 香港中检公司未再加工证明加签 由中国经香港出口至下列国家的商品,除申请内地签发的相应优惠原产地证书外,同时需到香港审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方能在当地享有优惠税率.欧盟国家(FORM A)证书): 德国 GERMANY 法国 FRANCE 英国 ENGLAND/UNITED KINGDOM 意大利 ITALY 奥地利 AUSTRIA 荷兰 HOLLAND/THE NETHERLANDS 爱尔兰 IRELAND 丹麦 DENMARK 比利时 BELGIUM 卢森堡 LUXEMBURG 西班牙 SPAIN 芬兰 FINLAND 希腊 GREECE 塞浦路斯 CYPRUS 匈牙利  HUNGARY 波兰 POLAND 捷克 CZECH REPUBLIC 斯洛伐克 SLOVAKIA 斯洛文尼亚 SLOVENIA 爱沙尼亚 ESTONIA 立陶宛 LITHUANIA 马耳他 MALTA 罗马尼亚 ROMANIA 保加利亚 BULGARIA 拉脱维亚 LATVIA  FA 香港中检公司未加工证明加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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