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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徵明的定价标准也是“约字以言价”,王羲之的行书《二谢帖》在当时每字值黄金一两,其后的题跋每跋值白银一两。该帖共七十六字,其后有三十一跋。价格当为七十六两黄金又三十一两白银。
明末文震亨(1585—1645)有言:“书价以正书(即楷书、又称真书)为标准,如右军草书一百字,乃抵一行行书,三行行书,敌一行正书;至于《乐毅》《黄庭》《画赞》《告誓》,但得成篇,不可记以字数。”(《长物志校注》卷五,第139—140页)其实,“书价以正书为标准”的提法源于唐人张怀瓘的《书估》,《书估》以王羲之的书法作品为例,论及书法的定价: 如大王(王羲之)草书字值,一百五字乃敌一行行书,三行行书敌一行真书,偏帖则尔。至如《乐毅》《黄庭》《太师篇》《画赞》《累表》《告誓》等,但得成篇,即为国宝,不可计以字数,或千或万,惟鉴别之精粗也。他皆仿此。
近日有钟尚书绍京,亦为好事,不惜大费,破产求书。计用数百万贯钱,惟市得洁库行书五纸,不能致真书一字。(《书估》,载王伯敏、任道斌、胡小伟主编《书学集成》(上),河北美术出版社,2000年,第189页。) 张怀瓘的定价标准是楷书(即真书)比行书贵,行书比草书贵。形成这种定价标准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王羲之的楷书存世量极少。在唐代“数百万贯钱”已经“不能致真书一字”了。其二是楷书的书写较行书、草书而言更为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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