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公司工商变更需要走什么流程以及需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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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14〕67号)第十条明确了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从股权交易的实际出发,对具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股权做了例外规定,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利用上述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尤其是十三条第三款,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收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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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取成本“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第十四条明确了三种具体的核定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收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而对于具体的核定方法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这就给了税收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之前的实践来看,各地税收机关大多通过对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核定股权原值。因此,对��像房地产类迅猛发展的行业来讲,如果按照上述方式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三)优化税务架构,争取税收优惠与财政返还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的经济开发区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这些政策有利于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运营的现金流负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通常做法是变更公司的注册地,通过与目标地区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获得税收优惠、财政返还。

尤其,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停止清理各地出台的税收优惠等政策,纳税人应该抓住这一契机,通过优化运营架构,争取享受到国家及地方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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