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办成都武侯区锦江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发布时间:2017-11-16 17:02:46,加入时间:2015年10月23日(距今35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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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许可证申办条件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二)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三)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主创人员;

  (四)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五)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六)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七)有明确的拍摄周期计划。

  审核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广电处审核。

  (二)审核:

  1、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局分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4、局办公室将审核决定转至广电处,由广电处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5、广电处经办人员在收到国家广电总局批复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五、备注

  (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

  (二)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按国家广电总局的通知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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