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破产前准备工作律师、广州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律

  • 发布时间:2017-11-20 16:54:25,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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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法破产清算股东投资股权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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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律师:企业破产前的准备工作 

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破产的条件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又对法院认定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了明确,第2条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行了明确。破产的条件有两个,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一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就是常说的“资不抵债”,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就是常说的“清偿不能”。企业自身申请破产一般应提交证据证明符合条件一,也就是企业达到“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

企业拟申请破产时,按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企业申请破产时,应提交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其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同时按照法院受理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要求,一般要求企业提供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以及资产清册等文件,建议在破产申请前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财产情况进行审计或自行安排财务人员进行审计,出具相应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并制定企业的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以及资产清册等文件。

对是否进行合并破产进行审查

对一些大的企业集团破产或投资人具有多个关联公司等破产情形的,往往涉及合并破产的问题,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应对是否合并破产早作准备。

合并破产存在实质合并和程序合并两种情形,实质合并破产一般是按照《公司法》“否定法人人格”的有关规定,由于关联企业高度混同(主要指企业之间高度控制、人员和业务混同、财产混同)

合并破产的两种思路:

(1)分别申请,破产受理后再申请合并----两种程序:表决程序和听证程序。该种模式比较常见,特别是浙江法院比较常见的做法。

(2)直接申请合并破产。该方式比较适用于母子公司的合并破产。

申请合并破产涉及到管辖问题: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申请时通常两种做法:(1)由集团核心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2)由拟破产企业主要财产所在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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