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小学生受伤起诉学校委托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3-28 09:27:27,加入时间:2012年04月17日(距今439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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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电话():(蔡律师)  QQ号码:. 小学生黄某某被同学推倒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本校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原告与被告杨某作为被告某村小学的学前班学生,认知能力低,而被告某村小学在课间没能对学生进行管理,属于疏忽管理行为,对原告所受到伤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被告杨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村小学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杨某属未成年人,其承担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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