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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劳动用工的影响,昆明社保代缴,代买昆明社

  • 发布时间:2017-11-24 13:33:31,加入时间:2017年04月11日(距今295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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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实施对劳动用工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用工年龄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须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但我国对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设立期间的用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若用人单位设立成功的,设立人的招聘行为,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设立失败的,设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视为设立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用工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现今司法实践中基本不认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用工主体资格,但是现实中此三种主体招聘劳动者从事劳动是很普遍的。此次《民法总则》明确了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相信今后的司法实践会认定此三种主体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认为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此,当事人若想撤销与离职相关的协议,应当遵守《民法总则》对撤销权的规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仲裁机构,仲裁机构能否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裁判机构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会干预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对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作出了限制,其中第(三)项要求仲裁申请要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因此,仲裁机构都是主动适用仲裁时效规定的。

但2017年2月13日人社部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十一条删除了该规定。那么今后仲裁机构可能与人民法院一致,不再主动审查时效了。

以上提出的几点,仅是笔者所持的观点,最终《民法总则》对劳动用工产生怎样的影响,仍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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