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规定,高等职业教育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
实施。由此表明,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是多元的。一般而言,办学主体和学校主办者是两个不同的
概念,前者指办学的实施者,后者则是学校的投入者。现实的情况是,有些高等职业学校的主办者同
时就是学校的办学主体。这就使得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更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从目前高等职业教育的主体来看:有些是普通高等学校,有些是企业行业,也有些是私营业主,
还有些是股份制学校,它们利用各自的优势,推进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但是,由于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多元并存,也形成了发展的不平衡性。其突出的问题有二:一
是体制不顺,二是投入不足。有的高等职业学校被定性为“国有民营”,它既非严格意义上的公立学
校,也非严格意义上的民办学校,从而导致了办学过程中的许多困惑。办学主体问题也就是体制问题
,而办学体制是制约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其实,无论办学主体是谁,都应当让高等职业学校有独立
的办学自主权。尤其是利用社会资源主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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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彬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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