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自贸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条件及出口退税新政策

  • 发布时间:2020-06-25 10:31:25,加入时间:2014年12月23日(距今38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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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概述。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退税的产生,是出于国际贸易中各国生产货物公平竞争和鼓励本国货物出口的需要。一方面,由于世界各国税制不同,各国货物在生产、流转环节承担的税负就有所差异。这些差异,通过税负转稼就会在出口货物价格上体现出来,不利于公平竞争。出口退税通过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生产、流转环节已纳或应纳的税款,可以消除因各国税制规定的货物用于消费时所应负担的税捐标准的差异而造成的成本差异,从而使出口货物价格接近因生产、销售而发生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出口退税政策对实施国来说,也起到了鼓励出口,带动生产,增加就业,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再者,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与我国税制相适应,我国出口退税是指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单位是出口退税的主体,它与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凡是出口退(免)税的享受人都是纳税人,享受人只是纳税人的一种负概念。享受人必须按规定履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所有事项,否则应由该行为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有下列八类:

  1、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2、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3、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

  5、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6、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

  7、特准退税的企业,工作报告《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概述》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国际招标机电产品中标的企业“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免税店等;

  8、特定退税的企业。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出口的企业。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

  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基本依据,在实际制定及执行的政策中,出于限制紧缺资源出口、政府财力、货物实际税负等多方面考虑,并非所有出口货物都可以退税,可以退税的货物也不一定都能全额退还或免征两税。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范围的货物;

  (2) 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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