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海征收农民土地补偿律师广州征收土地安置村民律

  • 发布时间:2017-11-29 16:02:15,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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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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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制度

1、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予以征收并予以补偿。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离不开公共利益需要。但是《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并无独立程序,而是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

2、职责与职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该规定权限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另外,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审核土地征收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对补偿标准争议进行协调,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此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包括,审查建设用地申请书,办理土地补偿登记,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村予以公告和听取意见,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实行的是适当补偿原则,即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但也有限制,即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不过,《物权法》颁布以后,开始适用足额补偿原则。

(2)补偿方式

《土地管理法》47条确定了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在实践中,实物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城中村土地证手中,货币补偿为主,实物安置为辅。

(3)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47条第四款,通过授权方式,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但补偿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考虑补偿。

一种情况是以被拆迁房屋建设投入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

另一种情况主要参考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将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将区位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之和作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

第三种情况就是笔者在辽宁省桓仁县遇到的,只是计算房屋底基占用的土地面积,而不计算院落面积。

(4)补偿对象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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