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小区让封阳台吗?封阳台门窗电话

  • 发布时间:2017-12-01 11:09:24,加入时间:2016年10月14日(距今31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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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封闭阳台具有正当合理性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0.1条 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项目套型中,阳台挑板的设计对防盗,卫生,隐私等方面考虑不足。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住宅设计规范》的精神。若不对阳台进行封闭处理,将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

二. 封闭阳台具有法律依据

1.阳台是业主私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由于在购房合同中并未写明阳台是外立面业主无权处理,加之业主为阳台面积交付了费用,故可将阳台看作是业主对住宅建筑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其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业主对自己的阳台进行封闭,是行使,使用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

2.物业引用的法规与阳台实际情况存在矛盾。

若物业引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6条,将业主私有阳台认定为外立面,——即非业主私有财产不享受《物权法》与《民法通则》的保护,请物业委托开发商报与相关城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就本项目的阳台性质进行裁定。若裁定为外立面,我们当停止一切封闭阳台的合同。同时我们也将要求开发商退还阳台部分相关金额,另外我们将就开发商在住房销售时将不可行使使用权限的外立面当作可行使使用权限的专有部分进行销售的欺骗行为和违规操作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3.业主对自己阳台的封闭未侵犯其他人利益

我们业主对阳台的封闭式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未妨碍建筑物的正常行使和损害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我们对阳台的封闭没有破坏结构,没有向外侧扩展延伸,没有侵犯其他住户的采光通风。不构成任何公共威胁。我们封闭阳台使用的材料及样式统一,并未影响小区内的整体美观、市容环境及其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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