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联系人:廖汝豪
2017年7月1日起,南京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50元调整至810元。
自2017年7月1日起,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低发放标准由975元增加至1053元,月增加78元。
原月发放标准低于1053元的,按1053元计发;所有新核定的人员,低月发放标准为1053元。
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其缴纳的失业保险年限及缴费基数密切相关,用人单位及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各项待遇享受。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
缴费不满10年的,按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5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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