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及备案审查工作,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按规定需要建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以及企业标准的备案、修订、复审、延续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七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第八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生产工艺、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企业代号为:汉语拼音字母4位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