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利划界界桩厂家 水库界桩图片 河道管理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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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数据入库代码应以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为依据制定,分类应与其一致、不冲突,对应要素的分类方法、分类体系和编码不与其矛盾。数据按照GIS表达标准,分点、线、面三种符号。满足数据没有空白代码或代码错误的地物。
2、要素应保证其完整性。
连贯的线状地物和面状地物不得因注记、符号等而间断,如河流不得因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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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地物而间断,等高线不能因高程点的注记而间断。保证数据没有悬挂点和伪节点、重点和重线、线条自相交或打折。
3、拓扑关系应正确。
面状地物应严格封闭,如:房屋、水系等;相连要素,相接要素必须严格相连,相接。
4、数据分层正确。
地形要素需满足基础地理信息标准,增加界址点界址线等图层,各要素应单独建图层。层名和要素代码:管理范围界址点(JZD 301000)、管理范围界址线(JZX 300000)、界址线长标注(JZXCBZ 302010)、坐标标注(ZBBZ 302000)、桩号(ZH 301001)、保护范围线(HLBHFWX 181110)、保护范围面(HLBHFWM 181100)、修测堤肩线(XCDJX 181111)、实测堤脚线(SCDJX 181112)。
5、属性填写应规范、正确。
要素分类代码、河流保护名称为必填字段,所填属性是否为空值,是否具有唯一性;所有属性项值的填写都不能包含空格。 6.8 测绘成果资料
1、控制点(放样起算点)成果表,见附录B;
2、RTK测量七参数转换报告或导线测量平差计算报告; 3、已知点检测校核表,见附录C;
4、河道管理范围线和保护范围线平面图,见附录D; 5、移位界桩点之记,见附录I;
6、界桩身份证成果,说明界桩所在位置、河段、坐标,点位略图和界桩照片,见附录G;
7、河道管理范围线界桩点坐标成果表,见附录J; 8、以上成果资料提交纸质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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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7.1管理线桩(牌)及告示牌的设置 7.1.1管理线桩(牌)设置
1、已实施管理范围线界桩布置的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根据本次要求进一步复核,间距过大的,需加密。对于已埋设且位置准确的桩,原则上不重新制作,内业整理须统一编号。
2、桩(牌)间距和顺序确定。设置河道桩(牌)时,城市(镇)段桩(牌)间距一般不大于100米,非城市(镇)段桩(牌)间距一般不大于200米,桩(牌)布设顺序按河道行洪、排涝方向自上而下,面向下游分左、右编号;设置闸站工程桩(牌)时,在其管理范围顺时针布设界桩;设置湖泊(水库)桩(牌)时,首先在地形图上,确定各个湖泊0001号界桩位置,然后按顺时针方向沿保护范围线平均每100~200米布设一座界桩,省管湖泊在原有界桩基础上加密。
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已有护栏作为管理范围标识的,管理界桩布置间距可加大。
3、在下列情况应增设桩(牌):码头、桥梁等重要涉水项目处;河道(湖泊)转交(角度小于120゜)处;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4、在临近无生产、生活人类活动的荒山、森林处的河道、湖泊、水库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间距,并采用其他方式明确界址。
5、在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湖岸段可增设告示牌。
6、在相邻河道、湖泊、水库和水利工程处埋设界桩时,根据其级别埋设界桩,若平级,则以布桩的顺序确定。具体见7.2节界桩编号。
7、界桩点位能控制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基本走向。 7.1.2告示牌设置
应在不长于1公里的河岸范围内设置告示牌。其中,对重要河道、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岸应加密。 7.2 界桩编号
(1)界桩编号由河道(湖泊、水库、闸站工程)名称、县(市、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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