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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怎么发?何时发?上海社保代缴,上海社保代理服务

  • 发布时间:2017-12-07 10:15:09,加入时间:2017年04月11日(距今29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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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在和工资打交道,但你知道工资支付的秘密吗?一起来看看↓

秘密1遇法定节假日,应提前发放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据此,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

秘密2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尽量采用自然月

企业应在劳动合同中,应分别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支付周期指的是支付的是何时发生的工资

工资支付时间指的是何时支付,只有分别约定清楚才能避免争议

建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尽量采用自然月,如“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的1日至31日(自然月)。每月工资支付时间为工作次月的15日”。

但是,如果上海4月份调整低工资,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的16日至次月的15日,在3、4月间,可能会就如何执行低工资标准而产生争议。

秘密3无故拖欠工资,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当然未按时支付工资还不等于是“无故拖欠工资”。对于“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将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这方面各地都有具体规定。

根据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所以用人单位因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时做出释明非常重要。

秘密4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可暂时延期支付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秘密5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什么是可“从其约定的特殊情况”?有人说,这意味着企业可约定员工离职时不归还电脑等公司财务,公司可不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这种理解显然是有偏差的。

其实,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之前,就有一条有关部门的“内部口径”。“内部口径”原文如下: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七条,在实际操作中,销售人员的工资结算涉及应收款项的催收。

因此,遇有特殊情况难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难以结清部分另行约定支付办法的,可按约定的方式支付。

就是说在原则上,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但是也有例外的“特殊情况”,主要指的就是那些由于货款未到账、提成工资尚无法兑现,又与企业约定提成工资支付办法的销售人员。

当然在这次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并没仅限于以上销售人员,但是所谓“特殊情况”,指的就是离职时工资难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的劳动者。

如有的单位规定年终奖要在年底按考核结果发放,劳动者年中离职时,相关考核还未进行,年终奖还难以结算,他的工资就难以一次性付清。

秘密6员工不归还公司财务,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有的企业可约定,员工离职时不归还电脑等公司财务,公司可不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这是不行的。需知工资是工资,交接是交接。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如员工离职时不归还电脑,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也可以依法要求他赔偿损失。

但是只要他的工资并非难以结算,与他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应当在与他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他的工资。

秘密7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有的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约定,工程款到账后再支付工资,是否可以?不可以。因为有关规定中还有一条:“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就规定:“企业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建筑材料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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