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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的要求,制定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备案受理范围
(一)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
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2、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二、备案程序
(一)申请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生产之前,到省政府政务大厅卫生厅窗口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3、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
4、相关试验验证报告和查新技术资料;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6、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9、申办代理人需有食品生产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10、其他材料
(二)受理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形式要求进行核对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2、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3、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并出具企业标准备案受理通知书;
4、按要求完成企业标准备案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出初步意见,上报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