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 发布时间:2024-04-10 00:00:00,加入时间:2013年10月31日(距今428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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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事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核发

二、设定依据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一)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其他产品。” 

停止税控收款机、电力调度通讯设备、抽油设备、钻井悬吊工具、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电力金具、输电线路铁塔、电力整流器、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铜及铜合金管材、橡胶制品、机动脱粒机、棉花加工机械、输水管、工厂制造型眼镜、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蓄电池、泵等19类产品的各项生产许可审批和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

自2017年9月1日起,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砂轮、钢丝绳、救生设备等8类产品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

四、审批条件

获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六、审批数量

本项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产品检验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在60个工作日内。

八、审批

准予行政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企业,同时打印《缴费通知单》让企业到指定银行缴费。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送达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1)申请产品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生产许可主管机关经查实后,应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被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3年内企业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机关不能当场作出受理、不受理、补正告知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收件单。

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省局的项目,受理申请的省辖市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局。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许可职权,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 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予许可。

(四)审定

1、省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审查中心。全国许可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2、国家质检总局的项目,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项目,省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

(五)其他

1、    生产许可到期换证程序

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申请。换证程序同新发。

2、重新审查程序

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点的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程序同新发。

在生产许可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3、名称变更程序

企业应当在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后1个月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补领程序

遗失的,应及时向受理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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