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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臺企业)及其它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性质,是按照外国法律成立的外国企业,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属于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它只能代表派出企业,为隶属企业从事有关的联络、谘询工作。
递交申请所需资料:
外国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外国企业登记证及註册证书,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定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档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档及其证件明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须由银行出信证明开户时间、帐户活跃程度及经济实力);
首席代表之证件明或护照(影印件);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设立申请表(按表填写);
批准机关的批准档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