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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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被告为仿冒原告人商品变更企业名称的,将与原告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在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仿冒商品,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法律基本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同时违反《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明文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制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更好审理商标侵权案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颁布了《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四条明文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横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做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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