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1、器具的结构和外壳应使其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
(1、)的要求适用于器具按正常使用进行工作时所有的位置,和取下可拆卸部件后的情况。 注:不允许使用不借助工具便可触及到螺纹型熔断器以及微型螺纹型断路器。
只要器具能通过插头或全极开关与电源隔开,位于可拆卸盖罩后面的灯则不必取下,但是,在装取位于可拆卸盖罩后面的灯的操作中,应确保对触及灯头的带电部件的防护。
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IEC61032的B型试验探棒,除了通常在地上使用且质量超过40kg的器具不斜置外,器具处于每种可能的位置,探棒通过开口伸到允许的任何深度,并且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转动或弯曲探棒。如果探棒无法插入开口,则在垂直的方向给探棒加力到20N;如果该探棒此时能够插入开口,该试验要在试验探棒成一定角度下重复。
试验探棒应不能碰触到带电部件,或仅用清漆、釉漆、普通纸、棉花、氧化膜、绝缘珠或密封剂来防护的带电部件,但使用自硬化树脂除外。
2、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IEC61032的13号试验探棒来穿过0类器具、II类器具或II类结构上的各开口。但通向灯头和插座中的带电部件的开口除外。
注:器具输出插口不认为是插座。
试验探棒还需穿过在表面覆盖一层非导电涂层如瓷釉或清漆的接地金属外壳的开口。
该试验探棒应不能触及到带电部件。
3、对II类器具以外的其他器具用IEC61032的41号试验探棒,而不用B型试验探棒和13号试验探棒,用不明显的力施加于一次开关动作而全断开的可见灼热电热元件的带电部件上。只要与这类元件接触的支撑件在不取下罩盖或类似部件情况下,从器具外面明显可见,则该试验探棒也施加于这类支撑件上。
试验探棒应不能触及到这些带电部件。
注:对带有电源软线,而在其电源的电路中无开关装置的器具,其插头从插座中的拨出认为是一次开关动作。
4、如果易触及部件为下述情况,则不认为其是带电的:
——该部件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且 .对交流,其电压峰值不超过42.4V .对直流,其电压不超过42.4V 或
——该部件通过保护阻抗与带电部件隔开。
在有保护阻抗的情况下,该部件与电源之间的电流:对直流应不超过2mA;对交流,其峰值 应不超过0.7mA;而且:
对峰值电压大于42.4V小于或等于450V的,其电容量不应超过0.1μF;
对峰值电压大于450V小于或等于15kV的,其放电量不应超过45μC;
应在各相关部件与电源的每一极之间分别测量电压值和电流值。在电源中断后立即测量放电 量。使用标称阻值为2000Ω的无感电阻来测量放电量。
注1:测量电流的电路见GB/T12113(idt IEC60990)的图4。
注2:电量是通过记录在电压/时间曲线中的总面积计算得出,面积求和时不考虑电压极性。
5、嵌装式器具、固定式器具和以分离组件形式交付的器具在安装或组装之前,其带电部件至少应由基本绝缘来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