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法破产清算股东投资股权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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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律师:企业破产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企业有着重大的影响,不仅意味着股东的投资将化为乌有,也影响着广大债权人、职工的利益,但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将很好的优化社会资源,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的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如何顺利的进入破产程序以及后续顺利的完成整个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企业拟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一般应进行如下准备工作:
1、对企业的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查
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正,注册资本由法定资本制变成认缴资本制,公司的股东可以自主的决定注册资金的数额以及缴纳期限。工商管理部门不再要求公司进行验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也不再注明实缴注册资本金额。部分企业出于宣传或业务开展的需要,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巨大,但章程约定的认缴时间比较长,有的甚至长达几十年、上百年。上述约定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企业拟进入破产程序,将对企业股东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可能造成破产申请的无法受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章程约定出资期限的限制。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股东尽管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成就,但在进入破产程序时均视为出资期限成就,股东应履行全部认缴出资的出资义务。例如:某公司认缴的注册资金为2500万元,申请破产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剩余1500万元出资,章程约定的缴纳时间为10年以后,申请破产时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将追索该1500万元的出资。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进入破产程序需考虑股东的资产状况慎重进行。
另外企业在拟申请破产前,应审查是否同时存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和股东同时对拟破产企业享有到期债权的情况,如存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和股东同时对拟破产企业享有到期债权的,建议企业应在破产前至少一年时间办理债转股手续并进行财务处理,否则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 民法院1995年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的复函》(1995年4月10日法函(1995)32号),股东未履行的出资义务与股东对破产企业享有的破产债权,可能无法享受抵销的权利。而至少提前一年时间进行债转股也防止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32条的规定提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