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未再加工证明_独立未再加工证明

  • 发布时间:2021-03-06 13:05:14,加入时间:2017年12月13日(距今272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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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再加工证明,又亦称为未加工证明,统称产地证未加工证明,全称为香港中检局未再加工证明,具体指的是货物在出口过程中经香港转运,而所出口的货物为中国生产制作,继而需要提供出口商品在香港未进行加工的证明,也就是将由我国大陆商检局签发的原产地证明,如FORM A,FORM E,FORM F等产地证送至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中检公司)进行认证和签字盖章。用以证明中国所出口的货物在途经第三个国家或地区中转时,未在中转地进行任何形式的加工或制作,符合给惠国直接运输规则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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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亚太贸易协定等部分国家在对我国经香港中转出口货物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未出具“未再加工证明”的原产地证不断加大退证查询力度。据介绍,2016年底至2017年前两个月,广东地区的退证量呈现几何级增加,严重影响了广东出口货物在国外的顺利通关和享受优惠关税政策。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和中国-智利、中国-东盟等多个自贸区协议,产品运经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境内的,均应向进口方海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因此,检验检疫机构提醒相关企业,经香港中转的出口货物,如出口至有加签要求国家,在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后,应及时持证书原件等有关单证在香港办理“未再加工证明”。目前,越来越多出口企业通过申办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获取国外关税减免优惠,据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计,该局2014年签发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共8458份,金额30401万美元,其中,不少货物经香港转运。随着各国海关对原产地直运规则执行力度加大,企业应遵守国际规则,对经香港转运货物加签“未再加工证明”,避免清关受惠遇挫。1、“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澳门)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MACAO)”.
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签证机构使用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3、特殊情况下,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香港中检公司未再加工证明的申请
1、货物的关系人(如制造商、承运商、中介商等,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申请“未再加工证明”。
2、申请时,需提交已签发的原产地证正本和复印件各一份、中国的出口发票、报关单和申请人开具的转口发票(皆为复印件)及书面申请,据实申请。申请人应于货物交仓前提交申请。
3、申请人应保证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货澳门停留或转运期间,不对该货物进行任何加工,方可获得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香港中检公司未再加工证明的签发
1.签发“未再加工证明”时,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应逐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单是否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内容一致。经审核无误的,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2.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视情况在货物离境前对货物按规定比例进行查验。
3.发现对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进行任何形式再加工的,不予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4.再加工包括:拆箱、分类(分级)、重新搭配、检验、换包装、再包装及替换产品等。
5.对转口时未申请“未再加工证明”的货物,离境后一般不再受理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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