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律师、外观设计专赔偿依据

  • 发布时间:2017-12-27 14:18:02,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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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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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项目

《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司法实践,需要说明两点:首先,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仅是法定赔偿,即只有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依据时,对于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其次,如果进行酌定赔偿时,法院不会再单独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进行说明,而是在酌定数额时一并予以考虑。再次,酌定的数额并不是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数额“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进行判决,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赔偿数额明显低于上述标准的,会在该标准下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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