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的发售应具备的条件
1、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的发售,由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3、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