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办非能效鉴定流程

  • 发布时间:2018-01-09 15:30:15,加入时间:2017年07月25日(距今28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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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口报关公司)

进口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外技术鉴定业务办理指南
根据相关规定对HS编码在目录内,但并不属于目录适用范围的产品,申请人可准备相关资料在经检验检疫认可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办理《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外技术鉴定书》参考所需资料如下:
1,进口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外技术鉴定情况说明
2,产品情况说明:企业进口产品申请办理能效标识目录外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些原因、理由的支撑证据。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进口合同,发票、提单(或运单)(复印件)
5,产品技术资料(能够说明其特性)、出厂说明书、图片等
6,其余证明资料(例如:船用的需另外提供海关手册和出口合同)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一批)》、《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热泵热水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和《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 ,现予公告。
《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热泵热水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6年1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和《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6年1月1日前按修订后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8年64号公告中《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复印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11年22号公告中《打印机、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代办联系人:牛亚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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