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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筑工程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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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的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诉讼财产保全时的查封),在何种情形时可以解除查封,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实践中有时未履行解除查封手续,任其自动解除查封。有时未作出裁定,以一纸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到相关协助部门解封了事。这对被执行人的权利极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解除查封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作出解除查封裁定,并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和相关协助单位。

关于解除查封的规定 解除查封等措施再一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解除查封的法定程序应为首先符合《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中的一种;其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解除查封裁定;第三是裁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案外人和协助义务单位。对于实践中遇到超过查封期限、查封效力自行消失的情况,如果案件未执行完毕,应当继续查封;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即使超过查封期限,人民法院亦应按解除查封的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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