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地税工商非正常户怎么处理

  • 发布时间:2024-03-18 00:00:00,加入时间:2013年12月02日(距今42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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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94号)文件规定特作说明:

(1)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交换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2)双方创造条件公示非正常户认定结果,并在原有公示内容中标注认定单位。

(3)双方均要将共同认定的非正常户评价为D级纳税人,并采取限量票、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

(4)联合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一方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另一方办理相关手续。

(5)对被双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没有欠税也没有未缴销票的纳税人,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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