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1-17 15:50:27,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8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岗顶丰兴广场
  • 公司: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王律师,手机:18802052186

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受案范围中新增房屋拆迁相关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方式无根本变化,仍然采取“概括+正面列举+反面排除”的方式,第二条概括的内容中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拓展奠定基础。新法第十二条在此基础上,将原来正面列举的八项内容拓展至十二项内容,并且第十二项具有兜底性质的条款中增加“等合法权益”,为权利保护类型多样化提供可能。受案范围中很多新增内容,是对2000年司法解释成熟内容的法律化肯定,变革看似保守,但范围循序渐进地拓展,使得更多案件能够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直接涉及房屋拆迁的有三项,分别是:“(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前两项涉及对房屋强制拆迁的救济,后一项涉及对房屋非强制拆迁的救济,新法新增的受案范围内容对两种拆迁方式均包容。具体而言,第二项是针对行政机关已经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后果已发生,相对人对执行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一种事后救济;第五项并非针对执行行为,而是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是一种事前预防。相对人接受决定并主动履行,则不存在房屋强制拆迁的问题,强制拆迁违背住户的意志,一旦实施损害后果不可避免,新法将征收补偿决定纳入,防患于未然,在强拆实施前即为相对人提供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更加有利于住户生命财产的保护;第十一项是对非强制拆迁协议履行问题的救济,针对行政协议可提起行政诉讼。需要说明的是,强制拆迁和非强制拆迁的区别在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是否能够就拆迁达成一致意见。在我国,非强制拆迁一般为住户自愿拆迁,一种为双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就补偿内容和方式达成一致,住户在约定时间内搬离原住所;另一种为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住户在规定期限内搬离。非强制拆迁由住户自行拆除房屋,或由行政机关拆除房屋。而房屋强制拆迁,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住户不愿搬离原住所,上文中张继民事件即如此;另一种是双方事前虽达成一致,但住户后期反悔,约定时限内未搬离住所,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强拆。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
邮 件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