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食货志》曰:"(戊申、太祖)即位,颁洪武通宝钱,其制五等:当十、当五、当三、当二、当一。当十钱重一两,余递降至一钱止。"钱文真书,直读。当十大钱一般径4.6厘米,重34.4~37克;当一径2.45厘米,重3.4~3.6克。洪武三年(1370)三月下令户部及各行省铸造洪武通宝钱,分为五等,当十重一两,当五五钱,余下当三、当二、当一顺减,并在各行省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并铸。洪武四年(1371)二月开始改铸大钱为小钱。到了洪武八年(1375)因推行大明宝钞而罢宝源局铸钱,第二年又罢各行省宝源局。洪武十年(1377)五月又下令各省设宝泉局铸小钱,与钞兼行。二十二年又更改钱式,钱背加铸重量,并置各省宝源局开铸。
此钱计有背京(应天)、北平(洪武元年八月改大兴府为北平府,二年,北平行中书省)、鄂(湖北省)、浙(浙江省)、济(山东省)、桂(广西省)、福(福建省)、豫(河南省)、广(广东省)等九种,各有小平、折二、当三、当五、当十五等。其中,背桂小平钱有穿上桂和穿上下"桂一"两种,实共四十六种。小平钱至当五四等钱的记局名大多铸于穿上,仅背福、豫者字在穿下,背广者字在穿右。照史书的记载,福建到永乐年间才铸钱,湖广到弘治年间才铸钱,可是洪武钱中,却有"福"字和"鄂"字。这是有待研究澄清的问题。在这些背文中,"京""济""鄂"等字都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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