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律师、广州专利权打假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1-25 09:46:24,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7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岗顶丰兴广场
  • 公司: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王律师,手机:18802052186

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产品外壳与完整产品可直接进行外观设计比对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以广义的工业产品为载体。但法条并未对"产品"的完整程度作限制。因此,实务中,权利人可以选择就完整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也可以选择就零部件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在侵权诉讼中作外观设计比对时,若专利保护的是零部件外观设计而被诉侵权产品为完整产品,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2.3节的规定,仅将该产品中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零部件作为判断对象,其余部分不予考虑。但是,当专利保护的是完整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被诉侵权的是该产品的外壳时,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两者外观设计应当如何比对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明确。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在不影响外部视觉效果的情况下,产品的内部结构、材料、技术性能、尺寸等因素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不产生任何影响。换言之,除产品表面透明导致其内部结构可以在外部呈现的情形以外,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实质就是保护产品的外壳,禁止他人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核心就在于禁止他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外壳。对于产品的零部件,《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2.2节规定,有专属类别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专属的类别;没有专属类别且通常不应用于其他产品的,应当将该零部件分入其上位产品所属的类别。《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四章第8.7节规定,对只适用于或专门适用于某种产品或设备的零件或部件,将其分类在该产品或设备的零件或部件的分类位置上;如果分类表中不存在该零件或部件的分类位置,则将其分类在该产品或设备的分类位置上。产品外壳无论是否有专属类别,都是与使用该外壳的产品密切相关的产品。一个产品的外壳虽然不具有与该产品相同的用途,依照《专利审查指南》关于相同、相近种类产品的判断标准,两者似乎不具备外观设计比对的基础,但是,当产品的外观设计完全由其外壳呈载,实施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就是制造所述外壳,此时若仍纠缠于判断产品与产品外壳是否为"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则是一种脱离外观设计专利本质,为规则而规则"舍本逐末"的行为。因此,当被诉侵权产品为专用于生产某一产品的外壳时,应当直接以该外壳与该产品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比对,并以比对结果作为制造、销售该外壳的行为是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依据,而无需再考虑该产品外壳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功能、用途是否相近。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
邮 件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