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近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认定律师、广州外观设计相同

  • 发布时间:2018-01-26 10:09:15,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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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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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外观设计的认定。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在同一类产品上具有相同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司法实践中,相同的外观设计不难确定,只要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的载体即产品相同,并且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全部要素相同的话,则为相同的外观设计。产品不同的,即使其外观设计的三要素相同,也不应认为是外观设计相同。

近似外观设计的认定。

近似外观设计,是指被诉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的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它包括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近似和类似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类似产品的外观设计近似这三种情况。

《侵犯专利权纠纷解释》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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