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注册申报须知

  • 发布时间:2018-01-29 15:13:29,加入时间:2017年12月19日(距今271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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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如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单位等,不受资质限制);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5、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数量:无限制。

二、申报材料: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建市监函[2006]62号)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各类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初始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报送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jingguanzheng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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