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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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问题。
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征用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的规定,征用土地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审批权限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为国有土地,才能建设利用。对于被征用土地上房屋的补偿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作出征用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决定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麻章镇政府作为镇级人民政府,不是作出征用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决定的适格主体,不具有签订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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