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要求的无线电台(站)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环保装备制造行业(大气治理)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加快推进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业供给侧改革,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规范条件》制订的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随着大气环境质量的逐步恶化和相关行业排放标准不断加
严,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业迅速发展、规模不断壮大。截至2015年,从事环保装备制造的企业约7000家,产值约5500亿元。其中,大气治理装备产值居环保装备制造业首位,占全行业产值40%以上。规模以上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共237家,年产量35.4万台(套)。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大气治理装备制造业已初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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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频率协调或者未列入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的无线电台(站)及其使用的相应频率,不得向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保护要求。 (七)监督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时处理有关双边协议的延续、废止、重签、修订等事宜。边境省(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频率协调所需的无线电台(站)数据库和监测数据库,定期对边境地区
口岸、机场、港口及人口密集区等频率协调重点区域开展电磁环境测试,并记录相关数据。 (八)法律责任。为了确保《规定》设定的管理制度得到遵守,《规定》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边境地区未按照有关双边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协调结果规定的频率、功率等参数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设置使用不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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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频率的协调,主要采用函件形式开展。 (四)双边会谈程序。双边会谈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边境省(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参加,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会谈。进行双边会谈,经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会议纪要。双边会谈结束,经协商一致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名义签订
双边协议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五)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的协调程序。以函件形式进行频率协调的,由设台用户填写有关资料,经所在省(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提出预协调意见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认为符合《无线电规则》或者有关双边协
议、会议纪要的,向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送协调函件。频率协调完成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协调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设台用户。 (六)频率协调的效力。按照本规定与相邻国家完成频率协调的无线电台(站)和频率,受双方保护;列入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的无线电台(站)和频率,受国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