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动迁房屋律师、广州征收土地律师、征地纠纷律
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拆迁安置房转让合同有效吗?
动迁房买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吗?
我国法律所讲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民法所讲的“公序良俗”,只是我国的法律文件中很少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在法学理论著作中还是大量使用这一概念的)。所谓“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而我国民法中所讲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两个方面,所以我国法律中的“公共道德”即国外民法的“善良风俗”。现代各国立法普遍确认违反公序良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这一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所谓社会公共秩序,包括社会政治秩序、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买卖动迁房显然跟违反社会政治秩序不沾边儿。违反社会经济秩序,主要表现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反市场经济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非法经济活动。截至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对动迁房买卖做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所以买卖动迁房并不涉嫌违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显然不属于非法经济活动。
所谓社会公共道德,是一个较为抽象的、内容十分繁复、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根据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可以将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界定为以下若干种: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违反性道德的合同;非法的射幸合同;严重损害人格尊严和侵犯人权的合同;不正当地限制经济自由的合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合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合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合同;暴利合同。买卖动迁房显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也不会构成其它任何可能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情形。
所以,买卖动迁房既不涉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也不涉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既不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又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也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动迁房买卖的合法有效性是确定无疑的。
那么,动迁房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吗?如果合同被撤销,将产生与无效合同同样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4条是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三种情形:(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其中,前两种情形的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主要是误解方、受害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请求;第三种情形的合同,则只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动迁房买卖合同,只要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就不存在第三种情形;只要买卖双方都明白动迁房只有在五年的交易限制期满后才能过户,也不存在某一方的重大误解;只要动迁房买卖合同拟定的不是太不公平,不是过度倾向于某一方的利益,就不符合第二种情形。《合同法》第 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这里的“显失公平”必须是严重不公平、非常不公平,不公平的程度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如果履行该合同将给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一方将遭受重大损失,才属于可撤销合同;较轻程度的不公平、对一方的偏向,并不会导致合同被撤销。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
邮 件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