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有关要求,确保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向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平稳过渡,我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指定行政审批要求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11号)开展从事相关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