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省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托河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举报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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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机构始终坚持“以诚信求生存,以质量求稳定,以互惠求发展,以创新求进步”的经营宗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终实现互利双赢的经营发展方向。金兰企划不断在合理中创新发展,运用全新网络交易平台,全方位面向企业及个人,提供编制可行性报告优质服务。
金兰企划提供:
节能报告(专家评审,案例多,经验丰富)
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立项、批地、申请银行贷款、政府补贴)
资金申请报告(申请专项资金)
商业计划书(融资或者企业自用)
招投标书(中标率高,价格低)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鸟瞰图/平面图(3D建模技术)
高端画册(精美,有图有真相)
概念规划设计文本(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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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公益诉讼。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省检察院牵头,省法院、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4.落实企业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对固定污染源企业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2017年年底前编制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内容。(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出版广电局、粮食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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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型:商业计划书、可行性报告、节能报告、投标书
服务价格:协商定价
服务机构:金兰企划/金兰工程
联系方式:黄经理
qq: :
成品类型:精装纸质版+电子版
服务时间: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协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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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开展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订工作。研究制订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管理办法。发布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相关管理规定。研究制订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技术规范。研究制订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技术指导文件。(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供销社等参与)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畜牧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现有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豫北、豫西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开展市、县、乡、村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建设试点,将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治网格进行有效衔接。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全省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安全监管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