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便宜写商业计划书、融资报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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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大建设项目”这一概念在我国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被广泛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要求重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但目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均未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概念作出规定,学术界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文件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普遍认为,鉴于重大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型差别较大,

      不宜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指标进行量化,建议从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影响方面作定性描述,再由各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此外,《意见》中的重大建设项目限定为按照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是为了合理确定范围,以政府投资项目和需政府核准的项目为先导,有序推动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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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要部署的有力举措。制定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也是《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的明确要求。

(二)出台《意见》,是为了更好解决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也存在着批准效率不高、征收土地等关键环节透明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加大该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有利于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出台《意见》,是为了系统提升重大建设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积极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但相关规定仍存在不协调、不衔接等问题。因此,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该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十分必要。

问:《意见》对重大建设项目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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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金兰企划/金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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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为什么强调重点推进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等8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答: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政府信息范围广、内容多,《意见》选取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等8个方面作为公开重点,主要是因为这8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的主要过程,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比如,批准结果信息中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等关系到项目建设以及相应的土地征收等工作是否合法合规,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应当重点予以公开。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省(区、市)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以上8个方面的内容,结合实际分别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的公开重点。

问:《意见》对公开主体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因此“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意见》也对8类重点信息的公开主体进行了列举。此外,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公开项目信息;没有明确规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不宜作出强制性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自愿公开项目信息。

答:“重大建设项目”这一概念在我国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被广泛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要求重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但目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均未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概念作出规定,学术界对此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在文件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普遍认为,鉴于重大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型差别较大,

      不宜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指标进行量化,建议从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影响方面作定性描述,再由各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此外,《意见》中的重大建设项目限定为按照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是为了合理确定范围,以政府投资项目和需政府核准的项目为先导,有序推动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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