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律师、广州房屋征收纠纷

  • 发布时间:2018-02-24 10:29:26,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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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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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得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有装修、转让、出租、析产、抵押、典当、户口迁入等行为的,对不当增加费用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户数比例,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签约户数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四方面: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搬迁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征收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其他费用。

针对有些地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多年不变的现象,草案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制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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