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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定要求
企业标准审定由企业自行组织,通过审定形成的审定纪要即是企业批准发布企业标准的技术依据,也是企业标准备案的必备材料。
(二)审定人员
1、参加企业标准审定的专家必须是“甘肃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评审专家库”的成员,专家组成员须经省卫生厅批准同意方可进行标准审定。
2、专家组审定企业标准,实行组长负责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直接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审定人员参加审定。标准审定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参与企业标准审定工作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从事卫生、食品、农业、药品等行业相关工作经历,熟悉食品安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掌握相关食品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三)审定纪要
专家组应当根据审定结果填写纪要,审定纪要包括:
1、审定情况:包括审定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定机构、参加审定人员名单;
2、审定结论:主要包括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意见,标准文本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予以通过审定等内容。
(四)参加标准审定的人员在审定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定结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定结论负责。审定人员还应当保守标准审定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企业标准修订、复审、延续与注销
(一)修订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有修改或补充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时,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按程序重新进行备案。
(二)复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2)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3)其他需要复审的情形。
2、复审要求
企业标准复审时,企业应组织专家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携带本程序要求的材料,到省卫生厅办理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手续。经复审,被确认有效的企业标准,标准文本重新打印。
(三)延续与重新备案
1、延续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标准备案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填写“延续备案登记表”,到省卫生厅重新办理延续手续。
2、重新备案
企业标准备案后超过三年的和复审时提出重新修订企业标准,企业应到省卫生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注销
被废止的企业标准,应当由省卫生厅加盖标准注销印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应予以注销:
1、企业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满30日内未到省卫生厅办理延续、复审手续的,应当予以注销;
2、复审时被认为需要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应当予以注销;
3、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
4、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予以注销。
标准公布
企业标准经标准评审会评审专家审查通过后,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和企业标准审查意见表,上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