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车库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海淀消防备案改造

  • 发布时间:2019-07-04 09:13:44,加入时间:2017年03月17日(距今297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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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库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改造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6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或贴邻。
4.1.7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2 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 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产所。
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1.10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12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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