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3月1日起,香港公司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供执法人员查阅。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
备案需要提供文件:
a)个人控股的香港公司:提供公司重要控制人(股东)通讯地址、身份证或护照清晰扫描件。
b)由香港公司控股的香港公司:提供香港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该香港公司个人股东身份证或护照及通讯地址,以上数据全部提供清晰扫描件。
c)由岛国公司控股的香港公司:提供公司注册证书、INCUMBENCY文件、该岛国公司个人股东身份证或护照及通讯地址,以上数据全部提供清晰扫描件。
d)如其它国家公司控股的香港公司:提供该公司的注册证书、股东董事名册、注册地址、及该公司个人股东身份证或护照及通讯地址,以上数据全部提供清晰扫描件。
注:控股25%以上的股东均需要提供以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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